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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與債券的主要區(qū)別

來源:【贏家江恩】責任編輯:meiying添加時間:2014-12-16 08:57:42
  1.債券購買者不能分享債券發(fā)行人的權力。公司企業(yè)等債券的投資購買者無權參與其經營管理等活動;但股票的購買者卻可以享有這樣的權力,股票的擁有者是公司的股東,具有企業(yè)主人的身份,可以參與企業(yè)的經營管理,并享有按投資比重分享公司收益的權力。

  2.債券購買者的投資風險小于股票購買者。無論公司經營好壞,只要沒有宣布破產,就必須足額支付債券持有人的債券到期本息。債券的利息是計人公司成本項目做為固定支出的;公司如果破產,債券的持有人也比股票的持有人擁有更為優(yōu)先的債務償還權力。股票持有人要承擔公司虧損和破產的全部風險,股東所得的股息只能從企業(yè)的利潤中分取,不能將股息計人公司的成本。

  3.債券到期可還本付息,末到期則可以在債券市場上買賣轉讓;股票則只能在股票市場上買賣轉讓,不可以退股還本。

  4.債券發(fā)行人的身份可以多種多樣,企業(yè)可以發(fā)行,政府也可以發(fā)行,而股票只有企業(yè)可以發(fā)行。

  綜上所述,我們大致可以對債券本身的特性作如下歸納:

  1.債券具有比較安全的特性。這主要是與股票相比較而言的,但也不盡然,對債券中的主要品種國債而言,其安全性也并不低于銀行存款。債券的安全性主要源于:①債券的發(fā)行人必須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債券的持有人付息還本,即使發(fā)生企業(yè)破產的情況也要盡最大可能優(yōu)先償還債權人的本息;②在經濟秩序正常的情況下,國家對債券的發(fā)行條件是有嚴格限制的,只有信譽很高的發(fā)行人才被允許發(fā)行債券,而一般民間企業(yè)發(fā)行的公司債券大都要求要有擔保,所以幾乎是不存在到期不能還本付息的風險的。

  2.債券具有收益較高的特性。這是指債券可以在到期兌現時獲得高于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除此之外,債券還可以在市場上債券交易價格高漲時賣出,從而獲得比一直等到債券到期時才兌現的更高收益。

  3.債券具有易于變現的流動性。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很容易在市場上賣出變現.或者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通過抵押得到貸款。債券比較各種不動產來說,金融機構更樂于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品,這正是因為其所具有的價值容易評估和易于變現的流動性強的特性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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