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券交易不等于賣空交易
在國外市場上存在的“賣空”機制是指投資者如果預期未來證券的價格將會下跌,在手中沒有持有證券的情況下,先進行賣出交易,然后再借入相關證券。融券交易則是要求投資者先借入股票再賣空,賣出的前提條件就是在投資者的證券賬戶中必須要有真實的股票,不能夠先賣空,再借入。
2、尚未建立賣空交易機制
一般意義上的賣空行為,必須要得到交易機制的允許,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賣空交易機制。我國的融券交易要求投資者在抵押、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證券公司借券賣出。也就是說,融券交易雖然存在一定的賣空特征,但因抵押擔保機制的存在,事實上類似于信貸的行為,于一般意義的“賣空”不可同日而語,當然也不意味著我國建立起賣空交易機制。
3、制度的建議顯著區(qū)別于賣空
我國融資融券業(yè)務制度設計中,對擔保品,標的證券范圍和交易杠桿比例都具有嚴格的規(guī)定,都有顯著區(qū)別于一般理解的賣空制度。首先,擔保品包括一部分可流通證券以及一定級別以上的債券等資產,計算擔保品價值的時候,需要參照一定的折算率。其次,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券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利息,對融券者形成了一定成本上的約束。再次,在對試點券商的資金資質進行評估的時候,監(jiān)管部門重點關注了券商凈資本的指標,這意味著進行試點券商的資金比較充裕。最后,由于在轉融通制度建立之前,只允許券商以自有證券開展融券業(yè)務,不允許券商相互借券,也不允許券商挪用客戶證券,因此,可用于融券的證券數量很少,客觀上限制了融券業(yè)務的規(guī)模。
4、融券做空報價須高于前日價格
為了避免融資融券交易過程中出現市場操作的行為,監(jiān)管部門對融券做空設定了比較嚴格的監(jiān)管規(guī)則:
首先,融券做空的報價必須要高于前一交易日的價格,交易所會對融券做空的交易行為進行前端控制。其次,交易所可以在有明顯的市場操縱和賣空跡象的時候,自主調整保證金的比例和擔保品的折算率。
再次,監(jiān)管部門可以通過對證券公司進行窗口指導,發(fā)揮導向作用。最后,單個投資者買賣股票超過5%的時候,要舉牌并遵守信息披露等各個方面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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